基本案情
张某向某投资公司借款20000元,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: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,如发生任何争执或者纠纷,且协商不成的,各方均应提交至某仲裁委员会,依其规则进行确认仲裁,以仲裁法律文书的形式确定各方权利义务。2024年6月,某投资公司将案涉债权转让给杨某,杨某及某投资公司向张某告知了债权转让事实,后张某未依约还本付息。2024年8月,杨某将张某诉至法院,要求张某履行还款义务。
法院审理
法院经审理认为,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,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,人民法院不予受理,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。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,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,但当事人另有约定、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。本案中,张某与某投资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,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,合法有效。在约定的仲裁条款中,合同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、仲裁事项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均明确,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。杨某未能证明在受让案涉债权时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仲裁条款,故该仲裁条款对作为债权受让人的杨某亦发生效力。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,应由杨某向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。
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》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,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,人民法院不予受理,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九条 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,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,但当事人另有约定、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。
法官说法
债权转让只产生受让人承继原合同债权人权利的法律后果,并不创设新的权利,只是债权人发生变更,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效力及于债权受让人,债权受让人基于原合同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时,亦应遵守原合同的管辖规定。受让债权人需要仔细审查原合同和债权转让协议中的相关条款,厘清自己的权利和义务。